合肥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协保”人员进中心协议期满后有关社会保障接续问题的通知
(合再就办[2001]5号)
各区、委、办:
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出中心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合政办[2000]49号)和《关于调整进中心下岗职工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有关规定的通知》(合再就[2001]2号)文件的规定,为了做好“协保”人员有关社会保障的接续工作,简化程序,做好服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生活费
1、协保人员进中心协议期满时,不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不向失业保险处移送个人档案,比照失业保险待遇领取生活费,其标准为221元/人·月;领取最长期限为24个月,其中在24个月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同时停发生活费。
2、“协保”人员生活费的发放,第一个月由市再就业办编制名单(见附件1),分别通知各区、委、办和失业保险处,区、委、办持名单到市再就业办开具《“协保”人员比照失业保险待遇领取生活费资金拨付凭证》(见附件2),经失业保险处复核后,将其生活费拨至区、委、办。由区、委、办拨至有关局、企业,企业应及时通知其本人在《“协保”人员生活费发放表》(见附件3)上签字领取生活费,并在协保手册上记载,市再就业办在下月拨付生活费时复核。
3、“协保”人员生活费的发放自第二个月起,由区、委、办根据上月实际发放人员及市再就业办通知的新增人员编制名单(见附件1,须逐月对自然减员及时核减),并携带上月份《“协保”人员生活费发放表》、《协保手册》报市再就业办,市再就业办审核并填写《“协保”人员比照失业保险待遇领取生活费拨付凭证》,交失业保险处复核后,将资金拨付到区、委、办,并逐级按时发放给本人。
二、关于养老保险费
1、协保人员自比照失业保险待遇领取生活费开始,其养老费的缴纳(按进中心缴费标准)根据市再就业办提供的名单和标准(见附件4)分别由各区、委、办劳动或劳资部门负责按月向协保人员所在企业收缴,并于每月20日前向市社保局缴纳。
2、协保人员养老费缴纳第25个月,由市再就业办将其养老费缴费名单(见附件5)分别通知各区、委、办和市社保局,根据协保协议规定,其缴费标准调整为按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6%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