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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检察机关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决定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年满二十三周岁;
  (四)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社会责任感强;
  (五)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法律、政策知识。
  人民监督员的任期为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任期届满,其职务自动解除。
  七、建立人民监督员库,随机抽选人民监督员对本决定第二条规定情形的案件实施监督。
  对市人民检察院及其分院办理的本决定第二条规定情形的案件,由市人民检察院抽选人民监督员实施监督。
  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本决定第二条规定情形的案件,由具有管辖权的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抽选人民监督员实施监督。
  八、人民监督员对本决定第二条规定情形案件实施监督必须三人以上,有重大影响或者案情疑难、复杂的案件,参加监督的人民监督员应当不少于五人。
  人民监督员对按前款规定监督的案件,独立行使监督权,独立提出监督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及个人的干涉。
  人民监督员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履行监督职责,应当客观、公正,保守案件秘密,不得对其他人民监督员施加不正当影响,不得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
  九、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依照下列规定认真对待和处理人民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一)及时将符合本决定第二条规定情形的案件提交人民监督员监督,并向人民监督员介绍案件情况,提供相关案件材料,回答人民监督员提出的与案件相关的问题。
  (二)人民监督员对本决定第二条规定情形的案件有不同意见的,案件所在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当提交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并将决定意见回复人民监督员。
  (三)人民监督员对本决定第三条规定情形提出监督意见的,有关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回复人民监督员。
  (四)人民监督员对回复有异议的,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对市人民检察院的回复有异议的,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交本院检察委员会复议,复核或复议结果应当回复人民监督员。
  十、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在经费等方面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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