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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煤矿整合的通知


  一、各产煤区县(自治县)、重庆煤炭集团制定的煤矿整合规划,经市级专家组和市级部门集中联合审查,符合煤炭产业发展、煤矿安全管理、煤炭资源管理和矿区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实施意见》的总体要求,原则同意各产煤区县(自治县)、重庆煤炭集团的煤矿整合规划。

  二、各产煤区县(自治县)、重庆煤炭集团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行动、扎实工作,按照《实施意见》的统一安排,组织、指导、督促和协调好下一阶段的工作,力争又好又快地搞好煤矿整合。

  三、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煤矿整合工作职责,尤其是在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方面,要按照“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的总体要求,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和措施,充分利用已有技术和业务成果,提高效率、减少环节、降低成本、优质服务。同时,要加强沟通和协调,相互支持、紧密配合,努力促进煤矿整合工作顺利开展。

  四、市煤矿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继续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及时组织市级有关部门研究解决煤矿整合工作中存在的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涉及到调整区县(自治县)煤矿企业、矿井控制指标或煤矿整合的其他有关事项,由市煤矿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研究确定。

  五、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置意见

  (一)同意部分区县(自治县)在煤矿企业数量不突破市政府下达的控制目标的情况下,少数煤矿企业整合后规模在10万吨/年以下。

  (二)对国有煤矿安全生产和整体开发有影响的煤炭资源不得划出、不得开发,保护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重要基础设施、重要水源等的煤炭资源不得划出、不得开发。对不影响国有大矿整体开发、矿井安全生产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资源,按照支持区县(自治县)煤炭产业发展的有关规定,区县(自治县)煤矿企业要与国有煤矿签订协议,明确开采范围,并在矿权评估后,按国家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三)煤与瓦斯突出等安全威胁严重矿井实施资源整合或改扩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并认真落实区县(自治县)组织专家论证时要求采取的有效安全保障措施。

  (四)整合矿井应依据经批准的煤矿整合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配置资源。资源整合矿井或拟改扩建矿井增划周边资源,应依法查明资源储量,按照矿山设计生产规模与资源储量相匹配和国家规定的采矿许可证年限出让增划资源的原则,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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