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检测结论
(一)2007年1月中旬,由省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对经检测符合要求的产品在河南城市建设信息网和省内较有影响的公众媒体进行公示,并印发合格产品目录向全省发布。
(二)经检测符合本省气质要求的燃气器具,由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燃气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证》。
(三)对不符合本省气质要求的燃气器具,由省建设主管部门下发书面通知,并将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名单抄送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八、收费标准
(一)《燃气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证》免费。
(二)检测费由受委托的检测单位按照物价局审批价格收取,严禁乱收费或私自抬高收费标准。
九、其他要求
(一)各市燃气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做好市场监管工作,禁止销售未经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的燃气器具。
(二)要加强宣传,要求并组织目前市场上销售的燃气器具在2006年11月15日前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并通过宣传引导群众拒绝购买未经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的燃气器具。
(三)各地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河南省建设厅城建处。
联系人:常庆生 马殿申 郭歌舞
电 话:0371-66226086 63832879 66224793
附件:燃气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检验依据
二○○六年十月八日
附件
燃气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检验依据
一、家用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依据GB16410-1996《家用燃气灶具》;
二、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燃气壁挂炉)依据GB6932-2001《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
三、燃气容积式热水器依据GB18111-2000《燃气容积式热水器》;
四、中餐燃气炒菜灶依据CJ/T28-2003《中餐燃气炒菜灶》;
五、炊用燃气大锅灶依据CJ/T3030-1995《炊用燃气大锅灶》;
六、燃气蒸箱依据CJ/T187-2003《燃气蒸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