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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燃气器具市场安全检测工作的通知

  (六)燃气器具生产企业应有良好的生产条件,具备持续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和产品质量管理体系。
  四、申报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一)本省生产的燃气器具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当地工商局复印章);
  2.属于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颁证范围的需提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该产品的准产证复印件;
  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和安全的检验报告;
  4.设立产品维修站点或者委托维修站点提供维修服务的有关证明材料(所在地市燃气管理部门加盖公章);
  5.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的企业应提供相关材料;
  6.符合申报条件要求的其他证书或相关资料。
  (二)外省生产的燃气器具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当地工商局复印章);
  2.属于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颁证范围的需提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该产品的准产证复印件;
  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和安全的检验报告;
  4.在我省设立的产品维修站点或者委托维修站点提供维修服务的有关证明材料(所在地市燃气管理部门加盖公章);
  5.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的企业应提供相关材料;
  6.符合申报条件要求的其他证书或相关资料。
  (三)进口燃气器具
  1.国家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和安全检验报告;
  2.该产品海关税单;
  3.省级代理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工商局复印章);
  4.在我省设立产品维修站点或者委托维修站点提供维修服务的有关证明材料(所在地市燃气管理部门加盖公章);
  5.符合申报条件要求的其他证书或相关资料。
  五、办理时间和程序
  2006年10月15日-11月15日,申请单位向所属省辖市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11月15日-11月30日,省辖市燃气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的材料进行初审后,统一报省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定。对符合条件的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委托书,委托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
  六、检测标准和方法
  燃气器具产品的气源适配性试验和产品质量、安全性检测同步进行,采取抽检与送检相结合的方式,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家用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每个型号随机抽取6只样品,3只用于检验,3只作为备样;其他燃气器具产品在企业驻豫办事处或经销单位仓库每个型号随机抽取2台样品,1台用于检验,1台作为备样。燃气器具鉴定执行GB和CJ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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