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房地产结构性矛盾有所显现。商业步行街、商贸城等重复建设,商业营业用房价格上涨过快,一些开发企业利用售后包(返)租等形式促销,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的不良贷款率有所上升,市场存在潜在风险。
另外,个别城市房地产开发规模增长过快,容易造成新的空置。由于我省房地产业发展起步较晚,一些城市近两年商品住房购买力集中释放,房价不断攀升,大量资金涌向房地产开发行业,加之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力度不断加大,房地产开发项目引来了大批沿海等地区资金,房地产开发规模迅速扩大,但市场有效需求在短期内是有限的,如果不加以有效控制,有可能会造成商品房新的空置。
四、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和对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政策建议
(一)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1.加大对住房规划编制执行的力度。10月10日省建设厅将派出3个检查组赴各市检查,加强对各市(县)已出台的住房编制规划的落实,确保宏观调控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对住房规划编制不落实的市、县,一律停止审批新的住房规划审批。
2.认真开展规范房地产交易专项整治活动。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认真贯彻落实
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精神,搞好我省房地产交易秩序整顿规范工作。加强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完善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管理。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项目手册、预售管理、竣工综合验收制度,全面建立房地产企业和执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强化社会监督。继续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加强执法检查,取消一批无资金、无信誉、无项目的企业。查处违法违规开发、合同欺诈、面积缩水、虚假广告和违法中介,优化市场环境。
3.控制被动性住房需求,缓解供求矛盾。按照建设部的要求,编制科学的拆迁中长期规划,合理确定拆迁年度计划,适当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降低市民被动性住房需求,缓解市场供求矛盾。
4.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建立科学的房地产市场运行监测机制。对取得土地后无正当理由不开发的“捂地”,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后不予销售并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捂盘”,以及一房两售、中介市场不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切实净化市场环境。推行透明执法,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整治的非法行为和查处结果,加大处罚警示力度。加强开发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对于发生严重事故、严重违约等质量和信誉问题的开发企业,清除出房地产市场。
5.扩大社会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定期公布各类住房的发展布局、规模总量和年度建设计划,及价格涨落等相关信息,同时采取广播、电视、报纸、座谈会、新闻发布会等多种方式,加大政策宣传和社会引导力度,正确引导居民住房消费。
(二)政策建议
1.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政策研究。首先要对现行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作出调整,逐步实现经济适用住房由出售向出租为主的转变。积极提倡各地实行租金补贴的方式,比照廉租住房政策,以发放租金补贴为主,按超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家庭收入一定比例的租金给予补贴,由居民到市场租赁住房,也可以政策支持开发企业建设微利出租房,定向向低收入家庭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居住。其次,完善廉租住房补贴方式。研究以递减房租补贴的方式,逐步扩大廉租住房覆盖面,逐步实现与经济适用住房对象房租补贴政策的衔接。
2.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租赁行为。加强对农民建房及出租行为的管理,允许农村集体组织利用集体土地建设进城务工人员宿舍(公寓),集约利用土地。
3.由于各省房地产业发展的不平衡,根据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对于自6月1日起,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比重控制在70%以上的要求,能否允许各省特别是一些县级城市根据当地住房总量、结构、居住条件、消费特点等适当调整比例。
4.尽快制定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的具体措施。国办发〔2006〕37号文件第十三条提出了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但缺乏明确的政策措施,目前房地产租赁税费过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房屋租赁市场的发展,国家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的政策也对住房二级市场的交易产生了一定影响。建议建设部协调财政、税务部门,参照上海市的做法,对私有房屋出租一次性收取相关税费,按其租金收入5%的综合征收率征收税款,同时,由于职工房改房的居住时间均超过5年,但房产证发证时间可能较晚,建议对已购公有住房首次上市交易,销售时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