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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实施《江门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四)正常使用基金的审批程序:先由使用基金的单位向市物价调控领导小组提出使用基金的申请报告,市物价调控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作项目评估审核,编制基金使用预算,报市政府审批后方可使用。新会区基金的使用由新会区物价局报区分管领导审批后再向市物价调控领导小组提出申请报告,市物价调控领导小组按基金使用审批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后方可使用。

  (五)如遇突发情况急需增加开支的,由市物价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市政府审批,在市基金专户中列支。新会区如遇突发情况急需增加开支的,先由新会区物价局报区分管领导审批后再向市物价局提出书面申请,再由市物价局报市政府审批。

  (六)市财政局根据代征单位缴入基金专户的金额,按3%计提代征手续费,并拨付给代征单位。代征手续费在基金中列支。

  (七)为使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各代征单位必须指定一名领导和有关内设机构负责征缴和协调工作。

  三、本《通知》从2007年9月1日起执行,原江府办[1998]99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江门市区缴交价格调节基金汇总表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
  江门市区缴交价格调节基金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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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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