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失业保险在职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失业保险,改制前已经参加失业保险的,执行我市统一政策。改制后参加的,按本市失业保险政策执行外,还应从国务院《
失业保险条例》颁布之年起补齐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税收政策
1、经批准改为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5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勘察设计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产权界定与资产处置政策
1、勘察设计单位改制时,应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先行清产核资,进行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勘察设计单位改制时,其全部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转为企业资产,可将闲置资产、不良资产、非经营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剥离,不核入企业资产。剥离资产的使用,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企业资产扣除应剥离部分后的净资产转作国有资本金和集体资本金。非经营性质资产转为经营资产部分,5年内免征国有资产占用费,免征的占用费转为国家资本金。3、改制单位应经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清产核资机构)和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定,3年以下的应收帐款,确定无法收回且符合坏帐条件并取得法律文书的,可按帐消债留的原则。作为坏帐处理,按零值计算。
(四)产权转让
1、转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产产权可向本单位原法定代表人和技术骨干、部分职工实施整体或划块转让。
2、资产大于负债的,可由购买方买断净资产,一次性付款的可获得20%的折扣优惠。净资产较大,一次性付款有困难的,可实行分期付款,但首批付款金额不得低于应付总价款的30%。
3、负债大于资产或资债相抵为零的,可采取由购买方全部接收原单位职工,承担债务的方式,获得企业产权。对经营能力较强,职工群众拥护的原单位经营者,在取得主要债权人认可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以经营者个人承担债务的方式获得企业产权。
4、产权转让应按照合法程序,经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进行,允许实际成交价格低于资产原值或评估值,并在同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出售价格低于评估值20%的,要报当地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5、鼓励职工投资入股。职工个人持股的股权配置应按工龄、贡献、职务等进行量化,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要与一般职工拉开差距,以利于企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