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保险统筹政策
1、养老保险
①从2001年1月1日起,改制单位参加我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统筹,按市政府规定的比例和统筹层次,分别以2001年1月的单位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2001年1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②改为企业前已离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仍按原办法计发。
③改为企业前参加工作、改为企业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为保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衡衔接,对在2005年10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人员,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由社会保险办机构负责办理。补贴基数为2001年1月按当地企业基本养老金平均标准与本人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退休金的差额。补贴基数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其中: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0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90%;2002年10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70%;2003年10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50%;2004年10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30%;2005年10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10%;2005年10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发该项补贴。核定的补贴标准与个人按企业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之和,不得高于按原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有条件的单位可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④改制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按照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⑤改制前已经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而基本养老金仍按事业单位计发办法执行的勘察设计单位,按本方案调整执行。改制前已经参加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统筹的,从改制之日起改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单位和职工个人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余额并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
2、医疗保险
①离休人员,执行国家统一政策,医疗费用由原渠道解决。
②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企业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执行当地统一政策。
③改制前因工伤残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所需经费,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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