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有证照经营但超范围经营电子游戏机的场所,一律依法予以取缔(国务院《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
3、对经营场所内有赌博功能的机型、机种、电路板等电子游戏机,一律依法没收,并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从重处罚(国务院《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
四十四条规定)。
4、对经营场所内有赌博行为的,一律依法予以查处,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国务院《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
四十二条规定,国务院《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七条规定)。
5、对聚众赌博的经营者,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必须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保证营业期间正常运行,监控录像资料保存30日以内,不得中断、删改或挪作他用,违者按照国务院《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
四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游戏机经营场所不得在非法定节假日接纳未成年人,违者按照国务院《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
四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四)依法落实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的治安责任,督促其守法经营。
(五)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门口,必须一律贴上12345投诉电话,并注明辖区派出所名称,方便群众监督投诉。
(六)建立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准入证标签制度,完善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审查审批制度,凡申请开办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的,文化、工商和公安部门要互相沟通,形成一致意见后,由主管部门依照《
行政许可法》规定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