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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全面清理处置我市历史闲置土地的意见的通知

  (一)计征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的征收标准按月计算:征收土地闲置费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1.2%。征收土地闲置费累计总额不超过该宗用地合同出让金总额的20%。

  (二)限期开发。在计征土地闲置费之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责令土地使用权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开发利用,最长限期不得超过一年: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2、符合产业用地政策;3、缴清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并已完善用地手续;4、土地使用者自行提出限期开发申请并提交保证书,保证在重新约定的期限内进行开发利用,若不能利用的,愿意将土地交由政府无偿收回;5、已按期缴清土地闲置费。

  (三)地块置换。在计征土地闲置费之后,原地块不适宜继续使用,无法选择限期开发,同时又有置换土地资源的,可由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土地进行开发建设。

  (四)退回土地。因客观条件变化,现已不符合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镇建设规划,而且无法进行规划调整、不能开发建设,且适宜恢复耕种的国有闲置土地,在计征土地闲置费之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原土地使用者签订《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协议书=,交回原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并由原集体经济组织向原土地使用者给予适当补偿。已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的集体闲置土地,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开发而未在规定期限内动工开发,或开发建设进度未达到法定要求的,由村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流转,或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原批准用地文件,并责令退地还耕。

  (五)协议收购或托管。凡已缴清地价款及有关税费,并已办理用地手续,但不符合“限期开发”、“地块置换”、“退回土地”处置方式规定条件的闲置地,由政府协议收购或实行统一托管。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属于建设用地的闲置土地,由政府依法收回,其方式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协议收购,或原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交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托管。选择协议收购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原土地使用者签订收购协议;选择土地托管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原土地使用者签订托管协议,约定土地补偿底价,待土地重新出让后,给原土地使用者不低于土地补偿底价的经济补偿。其中:原土地通过协议方式受让的,土地补偿底价按原土地支付成本计算,不算利息,收取闲置费。原土地通过招拍挂方式受让的,收取闲置费。收回土地后的招拍挂成交价高于原成交价的,溢价部分按比例分成,其中原土地使用者占20%,政府占80%。土地补偿底价按原土地支付成本(不含闲置费)计算,不计算利息;收回土地后的招拍挂成交价低于原成交价的,土地补偿底价按新的成交价支付成本(不含闲置费)计算,不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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