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全面清理处置我市历史闲置土地的意见的通知
(江府办[2007]8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全面清理处置我市历史闲置土地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关于全面清理处置我市历史闲置土地的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土地宏观调控政策,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江府[2007]2号),要求各市、区把处置闲置土地,盘活存量用地,作为加强土地管理、巩固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成果、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举措。目前,虽然我市节约集约用地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土地闲置、资源浪费的现象仍然相当突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市历史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要加强对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领导,把此项工作摆上主要议事日程,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成立土地管理领导机构。凡未成立土地委员会(或同类机构)的,要迅速成立。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全面清查,核实情况。各市、区要组织力量深入调查,彻底摸清情况。要成立由国土资源、发改、规划、建设等部门组成的专门工作机构,对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全面调查,属于闲置土地的要逐宗登记造册,分门别类,设立台帐。建立闲置土地处置检查制度,监督跟踪闲置土地利用情况。
二、以法为据,分类处置
闲置土地处置、盘活利用,要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和法定程序进行。各市、区要根据清查的情况,逐宗研究具体处置方案,实行一地一策,可着重把握以下六种处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