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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闲置非居住房屋临时改建宿舍规定(试行)的通知

  (一)每间(户)住宿人数不超过8人,人均建筑面积不小于6平方米,或使用面积不小于4平方米;
  (二)配备相应的卫生盥洗设施,其中每层超过10间(户)的,配备的卫生盥洗设施不少于2处。如设有厨房,应在建筑内部靠外墙集中设置,不得在每间(户)单独设置,并符合规定的采光、通风及安全要求。
  五、非居住房屋临时改建宿舍,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屋产权人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经委提出改建申请,由区(县)经委组织安全生产监管、建设、规划、消防、房地、环保、卫生等部门对改建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核查,并提出可行性研究意见。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房地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复印件);
  3、改建方案和相关的初步设计图纸;
  4、市房地资源局推荐的房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的房屋结构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
  5、抗震鉴定书(复印件)。
  (二)可行性研究通过的,房屋产权人应将可行性研究意见、改建方案等相关材料提交委托设计单位,由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按规定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消防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其中:
  1、需变动房屋主体承重结构的,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向区(县)规划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投资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还应向区(县)建设部门办理施工许可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三)改建完成后,房屋产权人应向区(县)经委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由区(县)经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对外出租。
  六、根据“谁拥有、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临时改建的宿舍在出租前,应确定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由房屋产权人负责成立相应的房屋租赁和物业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七、临时改建的宿舍只能出租给与上海的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的境内来沪务工人员。出租时,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房屋租赁和物业管理机构认真查验境内来沪务工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其所持有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并按规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年限以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约定的用工时间为准,但不得超过该非居住房屋临时改建宿舍的规定年限。
  (二)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房屋租赁双方按规定共同办理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该房屋租赁和物业管理机构还应督促和配合境内来沪务工人员及时办理居住登记手续,领取临时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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