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闲置非居住房屋临时改建宿舍规定(试行)的通知
(沪府发〔2007〕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闲置非居住房屋临时改建宿舍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闲置非居住房屋临时改建宿舍的规定(试行)
为规范闲置厂房、仓库等非居住房屋(以下称“非居住房屋”)临时改建宿舍的行为,根据本市规划、建设、消防和房屋管理的有关要求,制订本规定。
一、非居住房屋临时改建宿舍,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实行总量控制。非居住房屋临时改建宿舍应有利于合理利用闲置非居住房屋,有利于解决境内来沪务工人员的租住需求。
(二)符合城市规划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凡位于本市规划的工业(园)区内、规划建成区内未经规划调整,环境污染较严重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区域内,或属于优秀历史建筑的非居住房屋,均不得临时改建为宿舍。
(三)切实保障租住人员生命与财产的安全。非居住房屋临时改建宿舍后,生活区域和生产区域应予分开,不得将宿舍与生产车间、仓库等非居住用房置于同一防火分区内。
(四)非居住房屋临时改建宿舍,不得改变原建设用地规划性质和房屋使用性质,使用年限不得超过5年。使用期间需按城市规划要求拆除的,按临时改建前的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积予以拆迁补偿。
二、临时改建宿舍的非居住房屋,必须是依法建造的,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和砖墙混合结构的多层或高层非居住房屋,其结构必须符合建设部颁发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试行)》规定的“基本完好标准”,即承重结构无明显损害,基本牢固。
三、非居住房屋临时改建宿舍的,其建筑耐火等级、防火分隔、安全疏散以及消防设施等,均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的消防技术规范、标准。
四、非居住房屋改建时,不得进行加层、搭建、扩建或利用层高设置插层,不得“拆落地”改建或拆除重建。改建后,应符合以下使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