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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市编办关于加强我市镇级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机构建设意见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市编办关于加强我市镇级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机构建设意见的通知
(江府办[2007]9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加强我市镇级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机构建设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强我市镇级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机构建设的意见
(市卫生局 市编办 2007年8月)

  为推动我市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深入开展,改变目前我市镇级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中存在机构建设滞后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号)及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06]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镇级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机构建设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列入目标考核制度

  建立和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解决农民看病就医问题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提高广大农民的健康水平、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开展农村合作医疗重要意义的认识,把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作为当前农村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列入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的工作考核目标,加强跟踪检查、督办和考核,明确奖罚标准,认真研究解决本地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问题和困难,以确保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持续、健康、稳步发展。

  二、落实经办人员,确保完成日常管理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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