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17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17日)废止江门市信息产业局关于印发《江门市信息产业局电子政务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信发〔2006〕4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各市(区)信息产业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信息产业局电子政务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什么问题,请迳向我局反映。
江门市信息产业局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江门市信息产业局电子政务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推进依法行政与政务公开,根据《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和《江门市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建立科学、规范的电子政务项目申报、评审、实施、监督、验收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电子政务项目是指与市政务活动相关的信息系统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申请市信息化专项资金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和自筹资金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
江门市直行政机关电子政务项目适用本办法。各市、区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市电子政务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信息化建设规划的要求,遵循“统一规划、整合资源;统一标准、共享信息;统一协调、讲求实效”的原则,注重信息安全,保障电子政务健康发展。
第四条 江门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全市电子政务项目规划、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市电子政务项目申报立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建设的目标明确,符合全市信息化建设规划的要求;
(二)要有具体的应用需求,用途、功能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