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做好钢铁、电力、石化、化工、建材等能耗高的行业和企业的节能工作,重点企业开展合同能源管理,确立节能降耗目标和措施;对汽车、空调、冰箱、风机、水泵等节能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能产品,严格实施能效标识制度;对铁合金、小钢铁、建材、化工等高能耗行业中的高污染、低效益企业,有步骤地实行关停或技术改造。
(四)积极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根据“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的要求,在全市积极开展绿色创建活动,积极发挥示范作用,并逐步深化和完善考核标准,建立严格的复核机制,大力倡导环境友好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建设环境友好型城市。
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要求,继续推进国家生态区(县)、环保模范城区、环境优美乡镇的创建工作。发挥上海特色,开展绿色居住小区、绿色街道、绿色商业区、生态村等生态社区创建活动。积极推进环境友好企业、环境友好工程的创建活动,引导和鼓励企业自愿采纳更严格的环保标准,自觉遵守各项环境法律法规,自觉承担企业的社会责任。
六、强化环保能力建设,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适应环境形势的新变化,进一步加强环境质量监测、环境污染源监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环境检测实验室能力建设。加强环境管理信息化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提升环境管理和决策的水平。
(一)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建设
进一步加强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全面提高本市水环境、空气环境、噪声环境、核与辐射环境等监测预警的总体水平。着力提高本市环境质量监测及预报的频率和精准度,强化水源保护区等重点区域的特殊因子监测,增强对环境辐射水平的动态变化监测能力。
(二)环境污染源监控能力建设
加大对各种环境污染源的监控、执法力度,提高污染源现场监察和执法能力。以高科技和信息化手段强化对重点污染源的监控管理,以装备建设为基础提高对环境污染源的取证和执法能力。
(三)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系统建设
建立健全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大幅度提高对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提高环境事故应急监测、指挥装备水平,加强核与辐射事故、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和处置能力。利用信息化手段强化应急联动、提升应急处置辅助决策水平。
(四)环境检测实验室能力建设
加强实验室能力建设,适应环境管理新形势,满足国家新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的监测要求。提高实验分析精度,掌握环境质量和污染状况的变化趋势。
(五)环境管理信息化建设
构建市、区县两级环保部门的业务网络,开发和完善监管、监测、监察等各类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与手段,全面提升污染源、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等的综合分析和应用能力,提升环境管理和决策的水平。
(六)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
实施人才战略,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适应环境保护发展的环保干部人才队伍。提高人才队伍素质和整体实力,重点培养和选拔一批优秀的党政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才,注重领军人才的培养。加强队伍建设,建立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人才资源开发机制、运作体系和保障措施,实现人才工作新的突破。
第四章 保障措施
一、制度创新,完善环保体制机制
(一)完善环境管理体制,建立环境监管新机制
1、健全环境监管体制,理顺职责分工。健全“政府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强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推进机制,逐步理顺部门职责分工,提升环境监管实效。
2、建设“三监”联动平台,加强监管力度。协同监测、监察、监管部门,完善环境污染源监管工作会商制度,坚持监测为执法服务、执法为管理服务的原则,及时沟通情况、发现问题、商议对策,以监测数据为基础、以现场监察为重点,以严格执法为手段努力构建“三监”联动平台,不断加大对污染源的监管力度。
3、完善强制淘汰制度,强化限期治理。根据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制订和调整强制淘汰污染严重企业和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与产品目录。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实施限期治理,治理期间采取限产、限排措施。对逾期未治理或者未达到治理要求的排污企业依法严肃查处。对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长期不能稳定达标,或者严重超过总量控制要求,且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环保劣势企业,以及与区域功能定位严重不符合,污染排放严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单位,责令停业和关闭。
(二)建立考核评估机制,实行环境保护政绩考核
1、建立环保目标责任制度。坚持和完善各级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环保绩效考核。按照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的要求,各级党政一把手对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建立环境保护问责制。加强环保目标责任制的落实和检查,对环境保护主要任务和指标实行年度目标考核,并把区(县)交界断面水质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加强基层环保工作,中心城推进网格化管理,郊区完善乡镇、街道环境管理责任体系。
2、建立环保绩效信息发布制度。把节能降耗、污染物排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统计、评价考核体系。每年公布全市、各区县和主要行业的单位产值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情况。评优创先活动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充分体现环境保护作为基本国策应具有的地位和作用。
(三)完善环保投入机制,建立环境税费政策
1、加大政府的财政投入力度。将环境保护投入纳入各级政府财政支出的重要内容并逐年增加,环保投入相当于全市生产总值比值保持在3%。加大政府在环境基础设施、农村环保、水源地保护和环境监管能力等公益事业方面的投入力度。促进各项环保重大建设项目纳入当地政府、部门和企业的项目计划。强化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绩效和项目后续管理,提高财政性环保资金的投资效益。
2、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开拓资金渠道,引导社会资金和国外资金投入环境保护和建设,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的环境投融资机制。进一步完善“污染者付费”机制,体现治污责任,降低治污成本,全面实施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处置收费制度,研究制定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以及对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征收超标排放费的相关政策,逐步加大排污收费力度。全面推进污染治理项目招投标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企业委托污染治理等方式,加快推进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市场化进程,推行污染治理设施的企业化运营,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和设施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