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主要任务
一、完善环境基础设施,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与完善,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重点开展工业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合理规划布局环境治理设施,确保工程效益得到充分发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到2010年,全市城镇污水二级生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工业区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5%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危险废物全面得到安全处置。
(一)城镇污水治理设施建设与完善
按照中心城与郊区并举,污水处理厂建设与管网建设并重的原则,大力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推进截污地区雨污管网改造,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和水平。“十一五”期间,全市新增污水处理能力210万立方米/日左右。
中心城以提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和水平为重点,加快污水治理三期工程建设,加速雨污混接地区排水系统改造,完善空白区的污水收集系统建设,实现中心城污水收集管网全覆盖,对部分厂群矛盾突出的污水厂进行综合治理。郊区新城、新市镇以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为重点,按照本市“1966”城乡规划体系和新农村建设要求,实现污水治理设施覆盖90%以上的郊区城镇,大幅度提高郊区污水处理率。加强农村地区污水治理力度,具备纳管条件的中心村产生的污水应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对分散的、边远的自然村落产生的污水因地制宜采用工艺流程简单、污水处理高效、投资运行费用低廉、操作管理简便实用、占地少的处理工艺技术与设施,不断提高农村污水收集能力和处理效率。
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要按照“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原则,优化布局、统一规划;要切实提高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效率,保证污水厂建成后实际处理量不低于建设规模的70%,服务范围内污水收集管网覆盖率不低于80%;新建污水厂应采取除磷、脱氮工艺,对现有污水厂应逐步实施除磷、脱氮技术改造;要切实重视污水厂的污泥处置,加强污泥处置设施建设;要与供水、用水、节水与污水回用统筹考虑。
(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
坚持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原则,按照城郊统筹的方针,构筑全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体系,通过分类收集和处置利用的两个普及,建设与完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设施,全面提高全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加快实施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到2010年,全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
高标准建设生活垃圾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设施,完善中心城生活垃圾转运、处置系统,对环保不达标的处置设施进行综合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消除污染与安全隐患。组团规划建设郊区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系统,对现行简易垃圾处置场进行综合治理与改造,因地制宜规范化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加大农村地区生活垃圾收集系统建设力度,建立和完善郊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设施相配套的收运系统。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要做到产出数量和收集处置能力的动态平衡;要避免造成二次污染,消除安全隐患;要建立处置有序、配置合理、技术可靠、环保达标的处置系统。
(三)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处置系统建设
按照分类指导、妥善处置、安全有效的原则,加快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设施建设,高标准建设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形成全市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体系,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全面安全处置。
继续完善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收集与安全处置系统,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全过程环境监督管理体系。优化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布局,形成全市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产业布局。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设施,重点解决无法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安全处置出路。应对生物技术与生命科学的发展,高度重视生物废弃物收集处置系统建设,确保城市环境安全。
(四)工业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以产业结构调整、推进“三个集中”为根本举措,全面完善工业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为郊区高起点、快速健康发展奠定环境基础。
着力推进工业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建立和完善雨污分流制排水系统,实现工业区污水集中收集处理,消除污水直排现象。切实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对部分有条件的工业区实施集中供热。建立和完善工业区固体废物集中收集储运设施,纳入全市工业固体废物处置系统。
所有保留工业区做到“一区一案”,按计划完成开发地块污水管网建设和污水纳管工作,对未完成污水处理任务的工业区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产生污水的项目。新建工业项目按产业分类和污染物排放特性选址于环境基础设施完备的工业园区。
二、控制环境污染排放,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大污染治理力度;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水平,做到增产减污,削减排放总量。到2010年,全市环保重点监管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95%以上,燃煤电厂完成烟气脱硫改造,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80%以上,建成区全面建成“扬尘控制区”,郊区建成“烟尘控制区”,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控制目标,全市大气中二氧化硫浓度和降尘量分别降低10%和20%。
(一)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到“十一五”期末,全市水环境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25.9万吨,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38万吨。
制定行业、区域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分配方案,明确污染削减责任,制定考核和调控办法,使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成为推动行业、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手段。
按照“条块结合、区域控制为主”的原则,将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和削减任务分配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政府和中央在沪企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政府和中央在沪企业对完成本行业、本地区总量控制任务负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
加强污染物排放总量动态管理,严格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和超总量排污。全市开展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在核发过程中明确排污总量指标和分阶段削减要求,对违法建设项目不得发放排污许可证。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从本行业和本地区的核定总量中调剂获取,没有获得总量指标的项目不予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