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工作步骤
整治工作从2007年11月开始,至2008年9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7年11月1日至11月20日)。各地应召开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部署动员大会,广泛动员、统一认识、明确职责、周密部署,并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工作班子,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同时将整治工作时间、范围、标准、要求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发动群众进行监督和举报,提高有关单位整改“三合一”场所的自觉性,营造良好的整治工作氛围。
(二)排查核定阶段(2007年11月21日至12月31日)。各地要充分利用火灾隐患集中普查整治工作网络,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层层动员、分解任务,彻底摸清“三合一”场所的底数,并登记造册。对排查出的“三合一”场所由乡镇(街道)进行核实后,将排查情况录入火灾隐患集中普查整治信息系统,再由当地公安消防大队复核确定后于2008年1月5日前把“三合一”场所的准确数量上报市“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三合一”整治办),由市“三合一”整治办在火灾隐患集中普查网上进行公告,并对各地的整改进展情况全程跟踪。2008年1月1日后发现的“三合一”场所为新的“三合一”场所,应另行登记上报录入。为确保整治实效,各地应采取“边排查、边整治、边消除”的方式,加快推进整改进度。
(三)集中整治阶段(2008年1月1日至8月31日)。各县(市)、区“三合一”整治办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进行分类统计,明确区域性和非区域性“三合一”场所的整治和督办责任,并及时派员对存在隐患的场所进行个案指导,明确具体整改方案。各乡镇(街道)班子成员要分工负责,对“三合一”场所整治进行包干督办,明确整改期限,经核实为“三合一”场所的,应尽快将人员从场所中分离出来,最迟不得超过1个月,并在3个月内按要求整改完毕,对个别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由单位向乡镇(街道)申请,经乡镇(街道)审核后报经县(市)、区“三合一”整治办同意,可再延长1-2月的整改期限,确保整改到位。“三合一”场所的整治,根据个案情况可采取完全分离或技术分隔的方法,进行技术分隔的,由消防部门为主,其他部门配合,负责帮助指导制定整改方案。整改完毕后由单位提出申请,当地消防部门负责验收,并出具书面意见。同时,要强化整改期间的安全监管,落实整改单位的主体消防安全责任,乡镇(街道)按照责任分工,明确监管人员,加强督促检查。存在区域性“三合一”场所的乡镇(街道)应成立夜间巡逻队等组织,加强巡逻督查,确保分流出去的人员不回流,保证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