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整治的重点行业是服装、针织、化纤、打火机、小化工、工艺品竹木加工业及火灾隐患突出的其他行业。
四、主要措施
(一)依法开展整治。坚持“总体铲除、疏堵并举”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教育等手段,大力整治“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要采取措施,将员工宿舍从生产储存场所中搬离出来,实现生产与生活完全分离。对一时难以完全分离的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规定,进行垂直或水平实体墙防火分隔改造,消除火灾隐患。对区域性、集中成片的“三合一”场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治理,通过建设工业园区或标准厂房,引导企业生产活动向工业园区或标准厂房集中;建设员工公寓或利用现有建筑改造员工宿舍等办法,统一安排企业员工住宿,走“生产进园区、生活进社区”之路。进一步强化“三合一”场所产权人和使用人的主体责任,对逾期未改的“三合一”场所要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由各相关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依法采取停水、停电、查封、取缔、暂扣(吊销)证照等措施,实施关停。2008年1月1日后新发现的“三合一”场所,必须在发现之日起10日内由当地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取缔。
(二)加强综合执法。“三合一”场所具体的整治工作由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负责落实。其中,对存在30家以上(含30家)“三合一”场所,形成较严重区域性隐患的乡镇(街道),由市政府督办,所在地县(市)、区负责协调,乡镇(街道)负责整治;对存在10家以上(含10家)、30家以下“三合一”场所,形成区域性隐患的乡镇(街道),由县(市)、区督办,乡镇(街道)负责整治;对10家以下的 “三合一”场所,由乡镇(街道)负责整治。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公安消防部门要定期研究“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分布状况及火灾形势,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三合一”场所整治工作的开展进行指导,要加大严格执法力度,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隐患;安监部门要发挥综合监管作用,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擅自改变建筑使用性质形成“三合一”场所和违法违章搭建“三合一”建筑的,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或拆除。
(三)强化源头控制。公安、发改、安监、建设、国土资源、工商、规划、房产管理、城市管理、电业、消防等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防止产生新的“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在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中,要从严把关,并建立信息交流制度,相互通报有关情况。在工业园区、开发区建设中,相关生活配套设施要与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并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督促一定规模的企业配套建设员工宿舍;进一步严格涉及易产生“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相关事项的审批,并加强工程规划、建设中建筑性质和使用功能布局的监管。要逐步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加快“三合一”场所相对集中区域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设步伐,提高消防应急救援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