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教师素质提升行动计划。要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教师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实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教师注册登记制度。督促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为教师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切实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的校长应当持证上岗,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的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要与公办学校教师一视同仁,将其校长、教师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纳入全市中小学校长、教师培训体系,安排相应的培训经费。继续推广校长公派、教师支教、双向挂职、跟师培养等做法,提高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四)实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助学行动计划。继续为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免除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建立完善政府、社会、学校等多元帮扶体系,拓宽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助学途径。设立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助学基金,对因受灾、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予以缓收、减收或免收课本费、作业本费;充分发挥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等社会各界作用,积极开展“希望工程”、“春蕾计划”、慈善机构“一助一结对”等助学活动。
(五)实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规范管理行动计划。采取“四纳入、一加强”措施,强化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规范化管理和服务。一要把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建设纳入当地基础教育学校建设布局规划,修订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的基本办学标准,提高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的办学准入标准;二要把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的教学教研纳入当地教育部门管理指导体系,督促学校开齐开足规定的课程,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推进教师专业成长;三要把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财务纳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专户管理体系,学校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必须报主管的教育和物价行政部门批准并公示;四要把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纳入当地教育督导评估体系,对学校师资配备、教师待遇、教学质量、教学设备、财务收支、安全设施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教育督导,对达不到督导评估标准的学校要求限期整改,对办学成绩显著的学校要给予表彰奖励;五要加强学校安全、公共卫生等综合管理,建立校园安全工作责任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机制。
三、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一)落实领导责任。要建立健全政府牵头、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多种模式接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的工作机制。在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暂住登记、疫苗接种、学校收费、学校安全设施配备、校园周边环境整治等方面,教育、公安、卫生、劳动、物价、城建、综治等部门应履行职责,加强配合,并建立必要的信息共享系统,形成健全有序的协作机制。
(二)强化经费保障。贯彻落实“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县(市)、区政府统筹承担辖区内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主要管理责任。各县(市)、区要逐步加大对民办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的扶持力度,建立专项经费,对达到政府督导评估要求的民办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在教育设施建设、生均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一定经费补助。从2007年起,市本级每年安排800万元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引导性专项经费,在各县(市)、区落实经费保障的基础上,对学校安全、师资培训、帮困助学等方面按一定比例进行奖励性补助,对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实绩突出的县(市)、区进行专项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