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后,要及时组织专家对终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分析论证提供指导和技术支持。
4.5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卫生部关于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2006年)》有关规定作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对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等,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5.2 奖惩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县级以上政府要及时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要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3 抚恤和补助
各级政府对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4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的物资和劳务进行评估,并给予合理补偿。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市有关部门和各市、区政府要加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积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
6.1 技术保障
6.1.1 信息系统
建立健全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信息传递等工作。信息系统由网络传输、软件、数据库等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采用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建设。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6.1.2 医疗应急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6.1.2.1 急救机构
建立1个适应本市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需求的紧急救援中心,并以市(区)级以上综合医院的急诊科为基础,以信息化为依托,建立全市统一指挥的急救网络。各市、区要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紧急医疗救援机构。
6.1.2.2 传染病救治机构
市中心医院、五邑中医院为市级传染病收治医院,市人民医院为市级传染病收治后备医院。各市、区应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建立传染病病区,作为本行政区域传染病收治医院和后备医院。中心镇(街)卫生院要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