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2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2.1.3 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3.2.1.4 发生新传染病、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3.2.1.5 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3.2.1.6 对2个以上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2.1.7 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3.2.1.8 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事件;
3.2.1.9 其他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2.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3.2.2.1 在1个县(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3.2.2.2 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市(地)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3.2.2.3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2.2.4 霍乱在1个地级以上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地级以上市,有扩散趋势;
3.2.2.5 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3.2.2.6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3.2.2.7 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3.2.2.8 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3.2.2.9 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3.2.2.10 对2个以上市(地)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2.2.11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3.2.2.12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3.2.2.13 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3.2.2.14 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2.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本市发生以下一种情况,并且事态未能有效控制的。
3.2.3.1 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市(区)范围内;
3.2.3.2 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区)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区);
3.2.3.3 霍乱在一个市(区)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市(区);
3.2.3.4 1周内在一个市(区)范围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3.2.3.5 在一个市(区)范围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3.2.3.6 2个以上市(区)造成危害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3.2.3.7 一次食物中毒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3.2.3.8 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事件;
3.2.3.9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3.2.3.10 省和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2.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本市发生以下一种情况,并且事态未能有效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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