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园林工程质量,是指符合国家、省现行有关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技术标准、质量验收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文本规定的综合指标的要求。
第五条 凡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园林工程且工程总投资在50万人民币以上的,均应依照本规定实施质量监督。
第六条 河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园林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和监督本规定的实施。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园林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工程造价在200万以上的城市园林工程具体实施质量监督工作。
各省辖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园林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实施辖区内园林工程的质量监督。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省、市园林工程质量监督站是对全省园林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的专门机构,依法对全省园林工程相关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强制性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现行的有关园林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合同文本等,对本辖区内园林工程的参建各方主体行为以及园林工程实物质量实施监督与检测;
(二)参与重大园林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三)查处园林工程过程中出现的质量违章行为;
(四)参与园林工程的评优与申报工作;
(五)调查研究并及时将园林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表动态上报有关部门;
(六)完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园林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对园林工程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
第八条 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内容:
(一)通过招投标选择资质等级与工程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与监理单位;
(二)工程报建手续齐全;
(三)按规定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按规定委托监理单位;
(五)无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和迫使承包方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
(六)无明示或暗示监理、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行为,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绿化工程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质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