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江门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人员准入分流安置实施细则》
附件
江门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人员准入分流安置实施细则
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任务重,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正确处理好改革、稳定、发展的关系,严格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兽医工作体系,并认真做好改革过程中人员进入、分流安置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为保证改革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江门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和江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准入条件
(一)在这次改革中,原单位在编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通过有关人事手续直接转入新组建单位。
1、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具有畜牧兽医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2、至2007年6月30日止,在原单位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人员。
(二)对不符合上述准入条件的在编人员,如职位仍有空缺,可由业务主管部门通过选拔考核择优录用。
二、分流人员安置办法
(一)严格离退休手续,对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由单位按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
(二)对不符合一之(一)款的在编人员且通过选拔考核仍未能录用的,可通过以下办法实行分流安置:
1、系统内其他事业单位如有职位空缺,应优先选配;
2、优先聘用为合同制检疫员;
3、允许辞退公职,自谋职业;
4、依法解除劳动合同,鼓励和引导创办经营性兽医服务实体。
三、分流人员管理
对于这次改革分流出来的人员,要按照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25号)的要求,依法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对经确认拖欠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欠缴的社会保险金,要一次性付清;对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分流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对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分流人员, 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认真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四、离退休人员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