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预防与控制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工作方案的通知

  2、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精神疾病信息报告制度。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时限和方式将确诊患有精神疾病的患者情况,向该医疗机构所在地的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各市、区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信息进行核实,并向市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3、各市、区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建立档案,并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信息通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镇(街道)派出所。镇(街道)派出所要及时了解掌握本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情况,并与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患者信息沟通机制。

  (三)社区监护。

  1、精神疾病患者出院后,由当地村 (居) 委会组织家庭成员、社区民警、村(居) 委会干部、社区精防康复医生(村医)和义工成立监护小组,督促患者服药,进行心理疏导以及家庭生活能力、社会交往能力的训练,帮助其参与社会生活。

  2、各市、区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在村(居)委会及监护小组的协助下,定期访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开展康复期精神病患者的监护和社区康复,并对监护小组成员进行培训、登记备案。

  3、村(居)委员会应当协助村卫生室、单位医务室以及监护小组在乡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指导下,定期随访病人,督促患者按时服药,进行康复训练,发现病情变化及时向乡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报告,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协助其进行治疗。

  4、监护小组发现精神疾病患者病情变化时,应及时报告县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并尽快进行治疗。

  5、对造成严重肇事肇祸或有严重肇事肇祸倾向的精神疾病患者,当地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建立重点监护卡并报送当地派出所,列入当地社会治安重点监控对象。

  6、单位和个人发现精神疾病患者有危害或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可以制止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医疗救治

  (一)精神疾病患者病情复发后,监护人应当及时督促患者接受治疗。

  (二)经诊断患有重性精神疾病的患者,诊断医师应当提出医学保护性住院的建议,由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办理住院手续。监护人或者近亲属拒绝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接受医学保护性住院治疗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由医疗机构在病历中记录。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