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预防与控制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府办[2007]11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江门市预防与控制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江门市预防与控制精神疾病患者
肇事肇祸工作方案
为有效预防与控制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行为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和谐平安江门,根据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4]1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精神卫生工作方针,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精神卫生工作机制和以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主体、医疗机构为骨干、村委会(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精神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加强重点精神疾病的治疗、康复及重点人群的心理行为问题干预,减少精神障碍的发生;积极开展精神疾病患者救治救助,完善精神疾病患者监护网络;将防控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早康复”,有效预防和控制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行为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普及宣传精神卫生知识,提高群众精神卫生知识水平;开展重点人群心理行为问题干预,遏制精神疾病患病率上升趋势。宣传精神疾病系统治疗的重要性,提高治疗率。
(二)属地管理、联防联控。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行为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区政府对本辖区的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行为防控工作负总责,有关部门、单位及团体在职责范围内制定和落实各项预防和控制措施,乡镇(街道)、村委会(社区)、单位分级负责辖区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行为的预防与控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