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本专项应急预案2.4款在预案范围内的有关部门(机构)应成立有关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有关部门(机构)要充分利用本部门(机构)系统内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公众信息交流
市安委办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各级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
生产经营单位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4.2 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市安委办负责指导。
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政府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
6.4.3 演习
市安委办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监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各专业应急机构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市安委办每三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
市直有关部门的专业应急机构组织演习结束后,形成总结报送市安委办和有关部门备案。市安委办组织的联合演习结束后,向市安委会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6.5 监督检查
市安委办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响应: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超出省(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5)国务院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省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5)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Ⅳ级响应:
(1)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