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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安委会协调建立健全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全市重大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市府办公室、市直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机构和县级市、区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地区重大危险源监控方法与程序,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县级市、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并按月报、季度报、半年报和年报的要求,定期向市安委办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市安委办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并将相关信息处理情况或重要信息向安委会成员单位通报。
  如果当地长途通信线路中断,地方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同时尽快建立并启动卫星或微波等机动通信方式,确保应急指挥信息通畅。必要时,由市信息产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努力保障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地或本领域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救援装备保障
  市安委办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工作,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实现资源共享。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6.2.2 应急队伍保障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各级政府建立完善以消防部队为骨干的应急队伍。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市安委办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
  6.2.3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较大或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市安委办或有关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交通、海事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当地方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2.4 医疗卫生保障
  各市、区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
  6.2.5 物资保障
  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市发展改革局、市经贸局、市外经贸局、市国资委、市供销社、市药监局、市粮食局负责协调跨县级市、区的救援物资调用。
  6.2.6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应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6.2.7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市安委办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有关地方政府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6.2.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市、区政府负责提供重特大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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