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根据市直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市安委办要及时上报市政府,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6)组织协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按照市安委会领导的指示,通知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和有关专家赶到市安委办或相关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
(7)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2 指挥和协调
进入Ⅲ级响应后,市直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县级市、区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市安委办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市、区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中央企业或省管企业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灾难后,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其总部应全力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展救援工作。
4.2.1 市直有关部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启动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同时抄送市安委办。
4.2.2 市安委办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向市安委会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2)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有关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6)指导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7)必要时通过市安委会协调江门军分区和江门武警支队调集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4.3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灾难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县级市、区行政区、跨领域的影响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市安委办或市直有关部门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特别大的报市政府决定。
4.4 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医疗卫生救助情况。
市卫生局根据地方政府的请求,及时组织有关医疗救护机构派出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并指导事发地的医疗救治工作。
事故灾难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事故类型,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现场疾病控制工作。
4.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