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政府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由当地政府确定。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及有关救援力量等。
2.2 市安委会职责
市安委会在应急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为领导、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必要时,协调江门军分区和江门武警支队调集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2.3 市安委办职责
市安委办是市安委会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1)组织协调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2)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综合监督、指导各市、区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管理工作;
(3)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
(4)协调与自然灾害、防震抗震、公共卫生、公共安全、民用核设施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联系,互相配合;
(5)承担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有关部门(机构)职责
在本预案适用范围内,有关部门(机构)职责如下:
(1)市公安局:负责消防、道路交通、剧毒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和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
(2)市交通局、市公路局:负责运输企业、车站、码头、渡口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和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道路运输保障。
(3)江门海事局:负责水上交通的安全监督管理和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水上运输保障。
(4)市林业局:负责林区的安全监督管理和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
(5)市农业局:负责农田生产区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和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
(6)市水利局:负责水库、河堤等水利设施以及江河水域及其岸线的安全监督管理和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
(7)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局)、市文广新局、市工商局:负责公共娱乐场所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
(8)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局)、市工商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负责集贸市场和宾馆、酒店等人员密集场所及“三小”消防的安全监督管理和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
(9)市建设局:负责建筑施工、安装及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气库)、瓶组站、供应站(中转站)的安全监督管理和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
(10)市市政局: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市政设施挡土墙的安全监督管理和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
(11)市海洋渔业局:负责渔民作业、渔业船舶和渔港等领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
(12)市房产局:负责房屋坍塌导致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事故房屋的安全鉴定。
(13)市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油库、加油站等领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
(14)市质监局:负责特种设备领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
(15)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
(16)市卫生局:负责医疗机构、职业卫生等领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医疗救护保障。
(17)市旅游局:负责旅游景区(景点)、星级酒店、旅行社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
(18)市教育局:负责教育系统中小学、幼儿园、校办企业等领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
(19)市经贸局、江门供电局:负责对电力工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的供电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