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 主要政府文件
《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江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1)本预案适用范围:
a.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b.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c.超出各市、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市、区行政区域、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d.市政府认为需要市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e. 当事故发生在江门行政区域内并且超出本预案处置能力时,应当按照就近原则第一时间启动本预案,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立即报请同级政府和上级部门启动更高等级的应急预案。
本预案中提到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2)本预案适用的事故主要包括:
a.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主要包括矿山,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建设工程等安全生产事故。
b.交通运输事故,主要包括道路、水上等交通运输事故。
c.公共设施、设备安全事故,主要包括供电、供油、供水和供气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事故,以及电网安全事故,通信、信息网络安全事故等。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市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政府为主,实行地方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与地方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必要时由市政府或市安委会直接组织指挥。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组织体系
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组织体系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各市、区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市安委会,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市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市直有关部门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