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2]21号)
各县、区劳动局,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新形势下就业形式多元化的需求,保障自由职业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合肥市 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暂行办法》(市政府64号令)等文件精神,参照外地做法,结 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城镇自由职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口,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有劳动能力,在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期 间从事有合法经济收入的自由职业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可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 保险。
二、缴费基数和费率
1、参保人员根据实际收入情况,申报缴费基数。申报的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我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我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方便参保人员缴费 ,确定5个档次的缴费基数,供参保人员选择。
2、参保人员暂按20%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逐步过渡到统一费率。
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
1、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须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 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基金,发放《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个人帐户对帐单每年6月份前公布一次,参保人员也可自行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
2、参保人员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统筹基金的记帐比例(目前分别为11%和9%)办法记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基 金帐户。其中个人帐户金额按本人缴费基数乘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比例记载,并按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相同利率和办法计息。
3、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只能用于参保人员本人退休后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中的个人帐户养老金,不得挪作他用;社会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退休后养老金构成 中的 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以及支付个人帐户储存额已领完后仍需支付的个人帐户 养老金。
四、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