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记录员宣读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员、记录员、听证代表,说明听证事项,告知听证代表、听证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听证代表按照听证主持人宣布的发言顺序和发言时间,围绕听证事项陈述各自的观点与理由;
(四)听证主持人归纳分歧点,组织围绕主要分歧点展开质辩;
(五)听证参加人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情况进行简要总结;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四章 依申请听证的范围和程序
第二十五条 依申请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依法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根据其申请,公开听取、收集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其他相关公民、法人和组织对该行政行为意见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按照省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数额标准执行)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拟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有重大利益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行政事项。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听证权利后法定期限(行政处罚3日,行政许可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不提出听证申请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当事人申请听证,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当事人以信件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
第二十八条 听证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
(二)申请听证的具体事项;
(三)申请听证的依据、理由及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听证机关收到听证书面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