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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行政听证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行政听证办法的通知
(江府[2007]3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 《江门市行政听证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八日

江门市行政听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听证,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听取、收集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对该行政行为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行政听证包括:行政决策听证、行政处罚听证、行政许可听证、行政复议听证、价格听证以及其他行政事项听证。

  第三条 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应公开听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四条 市法制局和各市、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听证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 听证所需经费由听证机关负责,不得向听证参加人、旁听人员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组织听证所需的场地、设备、工作条件等,听证机关应当给予保障。

  第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举行行政听证,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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