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安全生产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
深基坑安全生产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施工单位的技术和安全等部门的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根据各自的职能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第九条 专家论证审查
(一)严格按照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执行。
(二)建筑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审查内容同时包括审核边坡与基坑支护施工图是否按其方案评审时的专家意见进行设计。
(三)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单位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四)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在实施工程中,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方案组织施工。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提供下列资料,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查:
(一)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二)出具意外伤害保险缴费证明;
(三)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四)深基坑支护设计方案专家评审意见及施工图设计;
(五)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六)专家组论证审查报告。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有严格的预防基坑坍塌防范措施,基坑支护结构设计和基坑开挖施工组织设计,除正常的审查外,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深基坑(槽)、地下暗挖工程,还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家委员会和技术咨询机构审查通过,方可作为施工依据。
施工单位应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定》、《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要求对基坑实施监测,掌握基坑边坡土体及已有建筑物的水平和垂直位移、水渗透影响、支护结构的变形和应力等情况。一旦监测值接近规范容许值和所测指标突变时,应及时向业主、监理、设计方报告,并根据监测情况及时调整支护结构和施工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