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深基坑(槽)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规定
(昆明市建设安全协会技术服务部 二00七年十一月六日)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深基坑(槽)施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施工坍塌事故发生,保证施工安全,依据《
建筑法》、《
安全生产法》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从事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细则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深基坑(槽)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的基坑(槽)、或深度未超过5m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槽)。基础施工中的高切坡是指岩质边坡超过30m、或土质边坡超过15m的边坡。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及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保证基坑开挖、坑壁支护、基坑施工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的设计及施工安全的需要。
第七条 工程设计
(一)边坡与基坑的支护设计必须由持有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对涉及深基坑的重点部位和施工的关键环节在设计文件中应注明,并对工程安全性提出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