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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7〕114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供暖办《关于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关于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的意见

  为有效缓解城市低保边缘户相对贫困问题,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救助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通过合理界定城市低保边缘户,实施重点项目救助,有效缓解城市低保边缘户在疾病医疗、子女就学、冬季取暖等方面的突出困难。
  (二)救助原则。从实际出发,合理界定救助对象,实现城市低保户与低保边缘户救助水平基本平衡。
  二、救助对象
  持有本市非农户籍,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120%(按农村低保标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低于农村低保标准120%),且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享受专项救助后城市低保户的城市居民家庭,确定为城市低保边缘户。当城市低保标准和低保配套政策救助标准调整时,要相应调整城市低保边缘户认定范围。
  三、救助政策
  (一)医疗救助。将城市低保边缘户纳入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体系,救助标准为城市低保户救助标准的60%,救助比例按政府与个人6:4的比例承担医疗费用,门诊救助每人每年最高限额为40元(两县为30元),住院救助每人每年最高限额为2000元(两县为1000元)。城市低保边缘户享受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减免政策,同时在医疗救助资金结余情况下,年底对患重大疾病的城市低保边缘户按城市低保户“二次医疗救助”标准的50%实施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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