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重点项目认定。由具有法定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市发展改革委、经委、外经贸局等部门)在其法定范围内,对符合重点项目条件的报件进行认定,并向申请人承诺办结时限。
(二)部门会商联审。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将报送件转交重点项目许可涉及的各窗口部门。联办项目由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组织市发展改革委、经委、公安消防局、国土房屋局、建委、规划局、城建局、海洋渔业局、外经贸局、地税局、质监局、环保局、安全生产监管局、地震局、国税局、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审批窗口采取会商、联审的形式,实行“并联审批”。
(三)专人跟踪督办。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指定专人对重点项目受理、办理、反馈各环节全程跟踪督办,并依托网络系统对即将到期的报件及时预警提示。
(四)实行超时默许。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在公开承诺的期限内未作出许可或不许可决定,又未经法定程序批准延长期限的,可先由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催办,在5个工作日内未作答复的,由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或指定的承办部门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认定审批通过,并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相关委办局及窗口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重点项目许可绿色通道工作机制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审批服务工作的领导,及时部署、细化方案、逐级落实、责任到人。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要精心组织、全面发动、统筹协调、周密安排,确保重点项目绿色通道工作机制运行顺畅、取得实效。
(二)重点项目许可涉及部门的审批窗口应无条件接收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转交的报送件,并对报送件认真进行核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审批,不符合条件的须一次性向办事人说明理由。审批服务工作要公开承诺,限时办结。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办理时限的,须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或市政府负责人批准,并及时向办事人进行书面通报。
(三)重点项目绿色通道工作机制涉及的部门,特别是市发展改革委、经委、公安消防局、国土房屋局、建委、规划局、城建局、海洋渔业局、外经贸局、地税局、质监局、环保局、安全生产监管局、地震局、国税局、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审批窗口要加强沟通协作,在联合审批过程中搞好协调和衔接。对互为前置类审批项目,要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简化工作环节,提高审批效率。
(四)跟踪督办工作由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及各审批窗口负责。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具体协调、督办及跟踪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