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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县级自查和市级负责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县级自查和市级负责的通知
(萍府办字〔2006〕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安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省级综合督导评估的通知》(赣府发〔2006〕20号)精神,省政府将从现在起用5年的时间,分期分批完成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综合督导评估。我市湘东区为2006年受评县之一,其他县区(含开发区)将另行抽签确定受评时间。为做好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县级自查及市级复查工作,迎接省级综合评估督导,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各县(区)政府、安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各所属有关职能部门。
  (一)必检单位
  1、各县(区)人民政府、安源经济开发区;
  2、县区政府所属相关职能部门:教育、财政、人事、劳动、发改委(物价)、税务、工商、文化、公安、规划、土地、审计、卫生、监察等。
  3、县直属学校--包括普通高中、职业高中(职教中心)、特教学校、示范性幼儿园(均含有关民办学校)、教师进修学校、社区教育、劳动就业培训中心等。
  4、县城所在镇政府及所属学校,市直中小学、幼儿园列入安源区范围。
  (二)抽检单位
  乡镇2个(即将全县所有乡镇按自评成绩高低分成二类,每类各抽1个乡镇);被抽检乡镇的初中、中心完小和示范(或中心)幼儿园,1所村小。
  (三)随检单位
  跑面察看2个乡镇所属学校。
  二、评估内容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4〕28号)和《江西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试行)》(赣教督字〔2005〕5号)所确定的有关工作事项。重点针对四个“一票否决”项目进行严查:教育经费未实行县区统筹的;教师工资发生新的拖欠的;中小学教师未归口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的;挪用、集中、克扣、截留教育经费(含教育 附加费)或违规向学校乱收费的。
  三、评估时间
  县级自评时间:2006年上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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