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工资拨付与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人发〔2004〕48号)
各区人事局、财政局,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33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工资拨付与分配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三日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工资拨付与分配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的合法权益,根据《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工资的拨付与分配,实行工资福利性经费包干、单位自主确定具体分配办法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市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人事部门)定期公布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档)、辅助管理及工勤岗位普通雇员工资福利性经费核拨标准,作为财政部门核拨普通雇员工资福利性经费的依据。核拨标准只包括普通雇员实际税前收入,不含办公费、业务费等行政支出。
普通雇员工资核拨标准根据公务员工资水平和社会平均工资变化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四条 财政部门根据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雇用单位)普通雇员岗位的实际人数和市人事部门公布的普通雇员工资福利性经费核拨标准,确定各雇用单位普通雇员工资福利性经费总额,每月定期向雇用单位划拨雇员工资。
第五条 雇用单位在普通雇员工资福利性经费总额内,自主确定具体工资分配办法,重点推行以岗位因素为中心的分配模式。
第六条 雇用单位应以普通雇员岗位本身的各种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