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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失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接收、整理、保管、转递失业人员档案;
  2、出具失业人员身份认定、学历学位、出国政审等相关证明;
  3、按规定为有关部门提供失业人员档案利用;
  4、维护失业人员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做好保密和保护工作;
  5、补充、完善失业期间产生的有关档案材料;
  6、办理与失业人员档案有关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失业人员档案材料主要包括:
  1、发生的招工、招生、调动、聘用、入伍、退伍、复员、转业等有关情况的材料;
  2、劳动合同、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材料;
  3、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材料;
  4、履历材料;
  5、按规定应归档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送达的档案材料须经系统整理、编目,做到完整齐全。
  第三十一条 失业人员档案转递时,应由用人单位派专人送达,失业人员本人不得自带转递。
  第三十二条 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档案时,必须进行核对登记,经审查无误后办理接收手续。
  第三十三条 失业人员就业时,用人单位凭失业人员招工录用通知、单位调档函、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提取档案。
  第三十四条 失业人员因升学、入伍等,需转递档案的,须凭升学、入伍等有效证明及调档函提取档案。
  第三十五条 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可自愿选择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管档案,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十六条 失业人员退休后,其档案仍由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保管,待条件成熟时移交有关部门。

第六章 失业人员退休

  第三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符合退休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本人向户口所在街道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 失业人员档案委托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劳动保障事务代管的,其退休手续由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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