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按规定向户口所在街道工作站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二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
合肥市失业保险办法》第
二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由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持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第四章 失业人员的培训和就业服务
第二十二条 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可以凭失业人员登记证到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定点职业培训单位,免费参加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各街道工作站负责组织有职业技能培训要求的失业人员报名登记工作,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汇总上报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组织培训(也可市、区联合培训)。
第二十四条 培训机构对所有参加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的失业人员实行微机管理,建立失业人员培训档案,定期向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推荐。
第二十五条 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凭失业人员登记证可自愿免费进入市职业介绍中心人力资源库;并可免费参加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组织的招聘活动。
第二十六条 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应当努力求职,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拒绝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推荐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停止领取申领期限内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第二十七条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引导和帮助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采取各种形式向失业人员提供就业信息、职业指导、政策咨询,帮助特困失业群体就业等服务。
第五章 失业人员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失业人员档案管理的工作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