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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失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下列人员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1)辞职的;(2)自动离职的;(3)参军的;(4)出国定居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第十二条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和《求职人员登记表》,建立职业指导跟踪服务卡,在承诺积极求职、并接受职业培训后,方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
  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被确认后,自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人员被批准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除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认可的外,本人应在每月的1-5日(双休日、节假日顺延)到街道工作站办理签领手续。失业人员当月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签领手续的,其当月失业保险金视作放弃,不予补领。
  第十四条 失业人员一次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一次申领期满后仍未就业的,如果要求继续领取,必须再次申请。由户口所在街道、区根据其求职情况,确定其是否可以继续领取后一个申领期的失业保险金。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按其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重新核定再次应当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其前次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合并计算,合并计算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第十六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住院的,可按规定向户口所在街道工作站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并提供住院单、出院单、失业人员登记证、医疗费原始发票、本人病历等材料。
  纳入核定医疗补助金的住院治疗项目范围,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失业人员登记证、领取人身份证及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户口所在街道工作站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第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其在迁出地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记录等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迁,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应领取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转入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由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迁入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月发放,期限为失业人员迁出时尚未领完的月份。同时,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还应按失业人员尚未领完失业保险金的50%计算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一并转入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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