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以下简称街道工作站)有关失业人员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街道失业人员的登记、发证,建立失业人员管理台帐;
(二)负责本街道失业人员每月失业保险金的签领、上报和发放工作;
(三)负责本街道有培训要求和求职愿望的失业人员的统计工作;
(四)指导本街道社居委对失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社居委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室(以下简称社居委工作室)有关失业人员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根据街道提供的失业人员名单,了解情况,并逐人建立联系卡。
第二章 失业登记
第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在终止或解除职工的劳动关系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名册》、档案、以及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失业人员档案等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档案材料按户口分检到区并通知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取回。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7个工作日内向失业人员所在街道工作站发出《失业人员发证通知书》及《失业人员登记花名册》。
第八条 失业人员应当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到,参加失业指导培训。
第九条 失业人员参加失业指导培训后7个工作日内,持培训证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户口簿、身份证、1寸免冠照片2张,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工作站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第十条 街道工作站根据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下发的《失业人员登记花名册》,办理《失业人员登记证》和有关事宜,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失业人员登记证》发给失业人员。
失业人员办理重新就业手续、转迁档案关系时以及退休、死亡后,街道工作站应及时收回失 业人员登记证。
第三章 失业保险金申领与发放
第十一条 失业人员符合《
合肥市失业保险办法》第
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1)终止劳动合同的;(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4)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三十二条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见附件四);(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