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失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2]16号)
各县、区劳动局:
现将《合肥市失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零零二年三月十五日
合肥市失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管理职责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失业人员管理,保障其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
合肥市失业保险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失业人员,是指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中被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全市失业人员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失业人员具体的管理工作业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
(二)制定本地区的失业人员管理工作规划和政策;
(三)负责全市失业人员的登记管理和组织就业前培训工作;
(四)负责全市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核定发放工作;
(六)按规定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
(七)负责全市失业人员调查、统计工作;
(八)指导三县、四区失业人员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区户口失业人员档案的接收、保管工作;
(二)负责核定本区户口的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并填制失业人员发证名册、通知 书;
(三)核定汇总上报本区所属街道报送的有关报表;
(四)配合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失业人员就业前培训工作;
(五)负责代办本区户口的失业人员退休手续及管理工作;
(六)指导辖区内街道失业人员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