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审核备案申请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备案工作。
第三十条 各机关人事部门应及时将《年度考核鉴定表》存入公务员个人档案。
第三十一条 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公务员,如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可按《
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申诉。
第六章 年度考核等次确定
第三十二条 各机关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机关参加考核人数的百分之十五。
第三十三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政治思想素质高;
(二) 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 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 工作实绩突出;
(五) 清正廉洁。
第三十四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政治思想素质较高;
(二) 熟悉业务,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
(三) 具备应有的工作责任心,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 能够按职位(岗位)职责要求完成本职工作;
(五) 能做到廉洁自律。
第三十五条 公务员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一) 受到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
(二) 无正当理由而未按要求完成当年培训任务的;
(三) 年度内事假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
(四) 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
(五) 有依照其他有关规定不宜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 公务员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
(一) 年度考核年终评分总分不满60分的;
(二) 廉洁自律存在问题的;
(三) 年度内犯一般过错达三次,均受到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
(四) 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
(五) 作风散漫、纪律松弛,经常迟到、早退或上班时间经常办私事,被所在机关批评教育的;
(六) 有依照其他有关规定不宜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七条 公务员在考核年度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不称职:
(一) 拒绝参加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经批评教育仍不参加的;
(二) 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三) 廉洁自律存在问题,且情形较严重的;
(四) 经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 上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本年度考核仍达不到称职条件的;
(六) 政治立场动摇,参加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的;
(七) 违反规定,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
(八) 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虚报、谎报成绩欺骗领导、群众,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 组织、煽动群众集体上访,或有其他破坏社会稳定行为的;
(十) 参与赌博、迷信、色情等活动,被有关部门处罚或告知单位的;
(十一) 有依照其他有关规定应当确定为不称职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八条 公务员在考核年度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