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非领导成员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八条 公务员“绩”和“勤”的得分按如下方法计算:

  “绩”的得分=50分×质评价系数×量评价系数×难度评价系数;

  “勤”的得分=10分×出勤评价系数×态度评价系数。

  第十九条 各机关可结合本机关不同类别职位的实际工作特点,对工作质、量、难度、出勤、态度评价的各档次制定具体或细化的评价标准。

  第二十条 考核人应根据平时考核情况督促、指导被考核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章 年度考核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时,考核人对被考核人的“德”、“能”、“勤”、“绩”进行评分,其中“德”为20分,“能”为20分,“勤”为10分,“绩”为50分。

  对被考核人的“廉”不进行评分,其“廉”的表现直接作为评定考核等次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机关人事部门应对公务员年度内奖惩情况、廉洁自律方面的表现以及其他影响年度考核等次确定的特殊事项予以记载,供考核使用。

  第二十三条 各机关的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应于下一年度的一月底之前完成,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被考核人个人总结;

  (二) 考核人评分、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并写出评语;

  (三) 考核人将年终评分、评语及考核等次建议反馈被考核人;

  (四) 审定人确定考核等次;

  (五) 机关人事部门告知考核结果;

  (六) 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七) 机关人事部门归档。

  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对本年度个人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进行书面总结,并填写《深圳市非领导成员公务员年度考核鉴定表》(以下简称《年度考核鉴定表》)。

  第二十五条 考核人在听取群众意见和被考核人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被考核人年度内表现对其德、能、勤、绩进行评分,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并写出评语。

  对被考核人的“德”、“能”按等级评分,优秀20-18分、良好17-15分、合格14-10分、不合格9分以下;“勤”、“绩”分别按被考核人平时考核的“勤”、“绩”汇总平均分填写。

  各机关应当根据实际,确定考核人听取群众对意见的具体方式和范围;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必要时可进行民主测评。

  第二十六条 考核人在完成年终评分、评语及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后,应将《年度考核鉴定表》反馈被考核人,由被考核人签署意见。

  被考核人的年度考核等次建议为“优秀”、“基本称职”和“不称职”,或被考核人对考核人作出的评分、评语及年度考核等次建议有异议,考核人的分管领导应对考核人作出的年度评分、评语及考核等次建议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七条 审定人根据考核人提出的等次建议、考核人分管领导审核意见及其他相关情况,确定本机关公务员的考核等次。

  审定人确定的考核等次与考核人建议等次不同的,应当说明原因。

  各机关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应符合规定的比例。

  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应由本机关人事部门在本机关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确定后,机关人事部门应将《年度考核鉴定表》反馈公务员本人签名;公务员拒绝签名的,机关人事部门应在其《年度考核鉴定表》中予以注明,并由经办人签名证明。

  第二十九条 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