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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非领导成员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机关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

  (二) 组织、指导、监督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

  (三) 审核考核人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建议,受本机关主要负责人的授权确定公务员考核等次;

  (四) 审核本机关公务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十条 公务员考核以职位(岗位)职责为基础,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指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履行公务员义务、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情况。

  能主要指适应本职的业务知识、工作能力和经验。

  勤主要指事业心、责任心、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

  绩主要指工作实绩,即公务员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情况。

  廉主要指廉洁自律情况。

  第十一条 机关应当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公务员职位(岗位)说明书制度,根据各职位(岗位)的职责要求,细化考核内容,并制定考核标准。

  第十二条 考核人应当依据被考核人职位(岗位)职责,结合本部门年度工作任务,明确被考核人本年度的主要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并作为考核其工作实绩的主要内容。

第四章 平时考核

  第十三条 平时考核采取阶段性考核方式,具体考核周期由各机关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但每一考核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四条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的勤和绩。

  平时考核不定等次,由考核人按10分制对被考核人的“勤”评分,按50分制对被考核人的“绩”评分。

  第十五条 平时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被考核人对本人在该考核时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简述;

  (二) 考核人对被考核人在该考核时段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评述;

  (三) 考核人对被考核人在该考核时段完成工作任务情况进行质、量和难度的定性评价;

  (四) 考核人对被考核人在该考核时段的出勤情况及工作态度进行定性评价;

  (五) 考核人与被考核人面谈,反馈考核情况,指出其优缺点,考核人与被考核人分别在《深圳市非领导成员公务员平时考核评分表》(以下简称《平时考核评分表》)中签名;

  (六) 如被考核人对考核人的评价有异议,由考核人的分管领导对考核人的评价进行审核,并确定评价。

  (七) 机关人事部门根据被考核人所得的最终评价对被考核人的“绩”和“勤”进行计分。

  第十六条 对公务员工作“质”的评价分为“优”、“良”、“中”、“较差”、“差”五个档次,各档次分别对应“1”、“0.9”、“0.75”、“0.6”、“0.4”的“质评价系数”。

  对公务员工作“量”的评价分为“大大超量”、“超量”、“正常”、“不饱满”、“很不饱满”五个档次,各档次分别对应“1.2”、“1.1”、“1”、“0.85”、“0.7”的“量评价系数”。

  对公务员工作“难度”的评价分为“难”、“较难”、“正常”三个档次,各档次分别对应“1.2”、“1.1”、“1”的“难度评价系数”。

  第十七条 对公务员“出勤”情况的评价分为“合格”、“较差”、“差”三个档次,各档次分别对应“1”、“0.85”、“0.7”的“出勤评价系数”。

  对公务员工作“态度”的评价分为“优”、“良”、“中”、“较差”、“差”五个档次,各档次分别对应“1”、“0.9”、“0.75”、“0.6”、“0.4”的“态度评价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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