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非领导成员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组通[2006]77号)
各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治庸计划”、加强执行力建设的有关精神,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制定了《深圳市非领导成员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
深圳市人事局
2006年12月27日
深圳市非领导成员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公务员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各级机关中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
非领导成员公务员是指机关中除机关领导人员外的公务员,即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以及机关中所有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应当按照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原则,实行上级对下级逐级考核。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进行。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四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五条 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主管公务员考核工作,负责公务员考核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 考核主体
第六条 公务员的考核主体为公务员所在机关,具体考核工作由考核人和审定人承担。
考核人负责对公务员进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并提出年度考核等次建议。
审定人负责确定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等次,受理复核。
第七条 考核人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与本机关领导成员相同职务层次的机关非领导成员,由本机关主要负责人考核;
(二)机关内设处(科)的处(科)长,由本机关分管领导考核;
(三)内设处(科)其他人员,由处(科)长考核;
(四)下设科的内设处室的科长及处级人员由处长考核,其他人员由科长考核。
机关派出机构及直属机构(以下统称下属单位)公务员的考核人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由本机关分管领导考核;
(二)下属单位副职领导以及与本单位正职相同职务层次的非领导人员,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考核;
(三)下属单位内设机构公务员考核人的确定参照机关内设机构公务员考核人的确定办法处理。
第八条 审定人为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或授权的机关考核委员会。
考核人提出的年度考核等次建议为“优秀”、“基本称职”和“不称职”或者被考核人对考核人作出的评分、评语及年度考核等次建议有异议的,考核人应当在考核情况上报审定人审定前,先报考核人的分管领导审核。
第九条 机关考核委员会主要由本机关领导人员、人事部门负责人组成,各机关也可根据需要按一定比例和方式选出公务员代表加入考核委员会。机关考核委员会履行以下主要职责: